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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反跳槽法 – Yes or No

反跳槽法 - Yes or No

《反跳槽法》的背景

308-政治海啸对马来西亚人来说,是个重要的民主里程碑,也为本地公民开启一堂又一堂的民主课。在曲折的民主路上,除了铺满由民众力量凝结开出的漂亮小花,也充斥着令人厌恶的跳槽青蛙,在践踏啃咬刚发芽不久的民主幼苗。在2009年,民联首次打破国阵的统治,成功执政霹雳,但却因3名州议员跳槽至国阵而倒台,霹雳陷入宪政危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为了壮大土团党,让希盟顺利执政,敦马哈迪医生不断拉拢巫统议员加入希盟。但在平民老百姓都还来不及适应希盟新政权之际,就爆发了喜来登政变,导致希盟政权垮台。恰逢肺炎疫情袭击大马,政客忙于权斗,疏于问政,导致民不聊生。

议员跳槽已严重影响我国民主议程,以及人民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坊间及在野党呼吁政府立法管制跳槽的声浪不绝于耳,就连保守阵营的巫统领袖,如巫统总秘书阿末马斯兰、阿莎丽娜、邦莫达等也支持《反跳槽法》。

跳槽的定义

要立法管制跳槽,首先必须明确定义“跳槽”。根据槟州宪法第14A反跳槽条文 (Section 14 (A)(1)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Penang (Amendment) Enactment 2012 ), 州议员一旦退党或被开除党籍,就必须腾空议席进行补选,重新寻求人民的委托。

这与吉兰丹州宪法第XXXIA 第一章 (Article XXXIA of Part 1 of the Kelantan Constitution) 以及新加坡宪法第46章 (Article 46(2) of the Singapore Constitution) 反跳槽条文相似,即如果议员不再是选举中所代表的政党的成员,或者被开除或辞职,该议员的席位将空缺。

承然,就以上广义的政策立场判定民意代表是否为“跳槽”,此定义可能变相政党为了达到目的,使用党意强制议员就范。然而,长期一来将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议员失去了制衡政党的权利,选民投票意愿被拉低,以及激化政治冲突引起更多社会危机。

因此,台湾东吴大学政治所研究生冯振豪表示:“我们必须从狭隘和技术性的角度来解套。狭义上,议员是否为政治青蛙取决于提名参选时所采用的竞选标志。” 在此前提下,假设议员胜选后转投政党则断定为跳槽行为,那么《反跳槽法》就有足够的空间对付青蛙跳的情况。

因为受制于竞选标志,个别议员或政党不敢任意转换阵营,“换位”结果等同于交出选区,还政于民。举例来说,在2020年喜来登政变后,慕尤丁率领了土团党离开希盟。因为2018年大选期间希盟决定统一使用公政党标志,慕尤丁的政党立场违反竞选标志得到的委托,土团党必须放弃所有国州议席,再补选一次。

这项定义显然对选民有利,民众有更多能力左右政党方向。话虽如此,竞选标志的规范却对独立人士无计可施。例如,2018年第14届大选时,以独立人士身份胜出的砂拉越国会议员,选后不久即申请加入公政党,2021年初转为亲国盟的独立人士。这种以个人名义参选的结果,无法被技术性定义下的《反跳槽法》予以苛责。有鉴于此,定义跳槽不是一件简易的事情。

《反跳槽法》的历史与挑战

多个州属如吉兰丹、沙巴、砂拉越都曾修改宪法拟定《反跳槽法》。我国联邦宪法第10章第(1)(c) 也阐明,每个马来西亚公民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利 (“All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to form associations”)。公民,当然也包括了国会议员。然而,宪法所赋予的结社权利 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 ,因为根据宪法第10章第(2)条文国,会可以在维护联邦的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条件下,依法施加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限制结社自由。因此,若成立《反跳槽法》的出发点是基于
道德考量,那理应合乎宪法。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吉隆坡高庭在1992年的丹州议会对垒诺丁沙烈一案(Dewan Undangan Negeri Kelantan v Nordin Bin Salleh [1992] 1 MLJ 697)中却宣判吉兰丹州政府的《反跳槽法》违宪。其主要原因有二:(一)联邦宪法中的所提及的道德*为 ‘性道德’ (sexual morality) 而非 ‘政治道德’ (political morality);以及(二)限制结社自由是联邦政府的权限,而非州政府的权限。经此判例后,保守派阵营习惯性以上两点为由,主张限制结社自由的《反跳槽法》存在违宪的嫌疑。

《反跳槽法》在宪法下被成立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国会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制定法律限制的。因此,多方都认为《反跳槽法》“势在必立”。对黄天荣律师而言,《反跳槽法》的落实方案有二,两种方案各有其限制:

第一,国会可拟定全新的《反跳槽法》
只要超过半数的国会议员支持,国会就可通过《反跳槽法》,此方法门槛较低。然而不满《反跳槽法》的保守派阵营仍然可以1992年诺丁沙烈一案为由入禀法院挑战《反跳槽法》,此法将以违宪告终。

然而,马来西亚宪法专家赛沙林法鲁基却表示,最高法院具有推翻(overrule)1992年判决的权利,即可以扩张宪法第10章的‘道德’结构以涵盖‘政治道德’。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沙林巴希尔也认为受选民委托后跳槽的议员,可构成背叛信任,而这种行为是‘政治不道德’,应当避免以维护我国的民主制度。目前为止,还没有新的案件有机会上诉到最高法院接受裁定。

第二,国会也可修改宪法
国会也可修改宪法,即在联邦宪法第48章《国会议员丧失资格》中加入反跳槽条文 (如:议员需辞去席位后才得以竞选不同的政党)。虽然方案二比方案一的门槛更高,需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但修改宪法就能避免诺丁沙烈案的结局。当然,修宪是个冗长的过程,有可能拖延立法的好时机。

就在2021年9月13日,马来西亚迎来了一个契机。政府和希盟签署了跨党派合作谅解备忘录(实名“政治转型与稳定备忘录 –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and Stability”),分别在6大部分达成共识。其中第2和3部分针对行政和会议改革上做出了调整,包括提呈和通过反跳槽法案。这项备忘录着实让人万分期待,但有待时间考究。若一方只是虚晃一招,把备忘录作为维系权利的小手段,那从根本上还是无法对阵下药解决跳槽事件。

《反跳槽法》所面临的限制?

虽然《反跳槽法》设立的本意是要杜绝具有贿赂性质的跳槽文化,避免中选议员违背选民意愿,将个人利益置在社会利益之上,但我们在讨论《反跳槽法》时,也必须厘清其限制,才能得出最符合民主社会的最优解决方案。

对此,槟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进发提出了几项观点供人民参考。

第一点,倘若我们将“跳槽”的门槛提高,即需要参与另一个政党才失去议员的资格,那么无法阻止议员成为亲敌对党的独立人士的迂回做法。人民公正党议员再林就在2010年时宣布了退党,然而却被公政党实权领袖安华指控是被巫统收买了,成为亲国阵的独立人士。

相反,若将“跳槽”的门槛拉低,即只要脱离原本政党就失去议员资格,那么议员将因为害怕被政党开除,失去议员资格而变成党领袖的傀儡。净选盟2.0 也提出了相关质疑,即政府的后座议员将不敢挑战前座议员,也不会凭着良心(conscience vote) 或为公共利益投票。换句话来说, 如果某位议员是为了捍卫政治理念,保护民主进步价值,因良知而投票或退出政党,那该议员是否也必须辞职并重选议席?

第二点,它无法阻止整个政党,如土团党跳槽的现象。2021年5月,斗士党主席敦马哈迪说,有些土团党领袖表明,只要斗士党能付每月7万令吉,他们愿意跳槽。马哈迪是土团党的前主席兼创党领袖之一,不过,2020年6月,马哈迪和另4名国会议员均被开除出党。在这种情况下,若土团党领袖接受马哈迪的邀请,《反跳槽法》是否可以约束他们?

第三点,根据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硕士潘永杰而言, 《反跳槽法》也无法解决,如政见跳票、造假学经历欺瞒选民、中途转换跑道、不参与议事讨论监督政府施政、议会表决违反选区多数选民的意向等事。

第四点,在政治动态太多的情况下,是无法仅用一个《反跳槽法》完全掌握的。试想想,如果一个政党在大选后退出原本的联盟,加入另一个新的联盟,但是该政党的国会议员没有随从,这些国会议员的议席是否需要悬空?

《反跳槽法》以外的其他选择?

除了反跳槽法,公民社会与政党也提出罢免法与联立制,解决本地政治乱象。

5.1 罢免法(“Recall Elections”)
2021年9月初,国会下议院前副议长拿督斯里阿莎莉娜向国会提呈私人动议要求制定《罢免法令》(“Recall Act”),以防止国会议员在当选后跳槽到其他政党。她也表示这项动议符合议会常规的第49(1)条文。

根据英国《2015 年国会议员罢免法》,只要超过10% 合法选民联署罢免请愿书,有关议席将腾空。马华在近日也决定效仿英国模式,提出了《罢免法意见书》,只要有中选议员跳槽,就可援引有关《罢免法》,由选民发起罢免相关议员进行重选选举。

《罢免法》志在赋权选民,针对议员跳槽或触犯《罢免法》下的违规行为(改变党籍或者联盟、因犯罪被判刑、或半年内缺席议会超过80%)让选民决定是否要罢免该议员。此举保障了议员在联邦宪法下的结社自由,同时还政于民,着实比《反跳槽法》来得适合。

但,《罢免法》不比《反跳槽法》来得有效。在《反跳槽法》下,议员只要一跳槽,议席就悬空,补选立即到来,选民重选代表,这相对来说更加省时省钱,达到快刀斩乱麻的效果。而在《罢免法》下,一切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在选民的支持下,才会启动补选。为了避免消耗更多时间与资源,《反跳槽法》是否需要与《罢免法》同步成立呢?

5.2 联立制 (“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
联立制,全名为‘联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是‘领先者当选制’*(“First Past the Post/ FPTP”)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 (“Closed List PR”)的结合。这项制度由德国于1929年开始实施,之后被纽西兰、意大利、墨西哥等国所采纳。

在这项混合选举制下,选民将有两张选票,一票是选人(即“ 选区议员”的选票);另一票则选党(即“政党名单”的选票)。各政党所得议席总数将由各党的政党票比率来决定。一旦采取了这样的制度,我们就可以规定:政党名单议员一旦脱党立即失去资格,因为选民的委托是给政党的;而选区议员尽管以政党旗帜上阵,但仍然是个人的委托,而可以在脱党后保留席位。如此一来便可以减少跳槽的几率。

总结

成立《反跳槽法》来对付议员跳槽,并不是一个单纯的Yes or No 的答案。而呼声颇高的《罢免法》和被提倡的‘联立选举制’也并非能在一朝一夕内改变马来西亚的政治局面。那要如何才能在维护宪法、遵从法制的情况下,有效制衡国会议员,保证民选的议员坚守承诺,不背信弃义?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与探讨的事情。

 

参考:

  1. 李伟伦(2009年5月6日)。民联执政表现及格有改善空间<br>三分一新科议员仍未进入状态。当今大马。
    检自https://www.malaysiakini.com/news/
  2. 黄天荣(2020年7月26日)。马来西亚的反跳槽法。南洋商报(e南洋)。检自https://www.enanyang.my/
  3. 即时国内新闻(2021年8月31日)。不认同制定反跳槽法令MUDA提4反建议。星洲日报。
    捡自https://www.sinchew.com.my/
  4. 综合报导(2021年9月3日)。跳槽他党就罢免议员资格!阿莎丽娜已呈私人动议。ccn精彩大马。
    捡自https://www.cincainews.com/news/malaysia/
  5. 要闻(2021年9月6日)。马华罢免法倡议,赋权选民决定跳槽议员去留。南洋商报(e南洋)。
    检自 https://www.enanyang.my/
  6. 张孝仪(2018年5月20日)。制止“青蛙”政治连续剧。东方日报online.
    检自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wenhui/
  7. 冯振豪(2021年9月11日)。对付“青蛙”前先定义“青蛙”。星洲日报。
    检自https://www.pressreader.com/malaysia/sin-chew-daily-northern-edition/
  8. 李伟伦(2010年2月12日)。再林退党成为独立议员<br> 公正党春节酝酿跳槽风?当今大马。
    检自https://www.malaysiakini.com/news/
  9. 国内新闻(2020年10月31日)。律师公会吁拟反跳槽法令。东方日报online.
    检自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nation/
  10. 李国豪(2021年9月17日)。马国朝野签署协议虽各取所需,若成事倒是人民之福。红蚂蚁。
    检自https://www.redants.sg/perspective/story/
  11. 综合报道(2021年5月10日)。邀土团领袖跳槽斗士党被狮子开大口!敦马:他们开价每月7万。ccn 精彩大马。
    检自https://www.cincainews.com/news/malaysia/

*注解:

  1. 正派与道德: 包括所有具有破坏公共道德倾向,以致具有腐蚀公众心智效果的行为或方式。这个词仅限制于“性道德”,而不包括“政治道德”。
    (Mian Bashir Ahmad & Ors v The State [1982] AIR (Jam) 26, Mufti-Baha-Ud Din, Ag . C.J. at para [70]: “Decency and morality: It would include all such acts or modes which have the tendency of corrupting the public moral, which had the effect of corrupting the minds of the public in general and those susceptible to it in particular. The expression ‘decency and morality’ seems restricted to sexual morality and decency, and was not to cover in its sweep ‘political morality’ .”)
  2. 领先者当选制:马来西亚目前所实施的选制:把全国分成众多选区,选举时每个选区选一个候选人,掌握简单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3.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设定一定数额的‘不分区’议席,竞选开始时,各个政党将各自公布一份名单列出一长串的候选人。这份名单通称“政党名单”, 这也是 “Closed List-PR” 名称当中 “List” 字眼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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